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物业设备维修不善现状分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物业设备维修不善现状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物业办公室一般可以查看业主是否交过维修基金。通常情况下,业主交付的物业费中会包含维修基金的收费,物业办公室会根据记录核对每个业主的缴费情况,以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但需注意的是,部分物业可能存在管理不善或记录不准确的情况,因此业主也应仔细查看自己的缴费记录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免不必要的***。
不就是因为物业的强势和业主无法***或者说***成本高才让物业公司有恃无恐吗?才会有大家一致***物业公司的存在,物业公司是房产公司的子公司,或者说就是为了管住自己开发的楼盘,房产公司老板用家人的名字开个户交点钱就叫物业公司了,房产物业通吃,当然势力超大无人撼动,业主同意或者不同意没人管,这就是现况。
又是“物管”。还应“管理不善给业主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我先不说“该怎么办”的问题;就这个“问题”就存在问题“不必要”的损失(即:损失,还分必要损失和 非必要损失吗)。只要是因其由于工作失误或者是对工作消极懈怠或者是其负责任人瞎指挥“野蛮”施工或者是因为物管“全责”等等情况下给予业主造成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不得有误(损坏东西要赔的道理必须遵循)。如若不然,一是可向其的上一级部门提***求“要求赔偿并给予被损坏者进行赔礼道歉”。只有这样,方能“防患于未然”督促物管“加强其的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还业主《公道》。
总之,物管: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何种原因”都必须要给予业主以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还应给予业主一定的补偿”才对。因为,由于物管的原因给业主带来了不便且造成业主损失并为了处理这些问题而有可能至使业主需请***而耽误其工作任务的完成而造成的“经济和荣誉”损害,都应予以赔偿之。决不能“心慈手软”。
物业管理不善造成损失,那么物业肯定是须要承担责任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物业管理方赔偿损失!
当然从问题中并没有看到造成的损失是什么?损失有多大?物业公司是主观故意造成还是客观造成的?!所以按个人理解做一下分析:
1,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原本是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内,物业管理方应当服务的事项,因物业服务没有尽到必须的责任,让业***和利受到损失,且业主无过错(这里的业主是小区多数业主)这种情况,物业管理方应当负全责。
2,个人对物业管理方客观过失让小区业主的权、利受到损失,这里的客观包含:不可预料,人力不可逆转等其他特殊情况,但是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有明确规定属于管理方责任的情况。这种情况管理方一样应当负责,但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免除部分责任。
3,个人认为,无论上述两种情况哪一种,都应该由业主代表(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方进行沟通、协商,追求达到合理的一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业主可以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提***讼,寻求法理上的支持,争取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不是管理业主,物业管理只是依照协议依法依规管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不是管理业主而是服务小区业主;所以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是雇佣关系,物业管理在履约中应当依法承担义务;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应该是平等、互惠、和谐的关系。这样才是建设美好和谐家园的前提!
这种现象是存在的,但不是普遍存在的,电梯老化、坠窗频发、门禁虚设、垃圾成山……一些房龄才10多年的小区,就已出现基础服务设置损坏严重,小区整体环境和物业管理水平每况愈下,小区“未老先衰”的背后,既有房地产质量“源头端”因素,也存在物业管理不善等原因,部分小区物业公司由开发商成立,专业水平不够,服务意识淡薄
部分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共建共治共享不足,甚至激发多方矛盾。专家分析认为:
一是相当一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的公司,把小区物业服务当作生财之道,专业水平不够,服务意识薄弱。
二是目前小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都非常困难,遑论在此基础上更换物业公司、动用维修基金等,反复拉锯让问题难以解决。
三是居民社区治理参与能力和意识不足,部分居民以自身利益为先,不顾全体,导致意见难以达成共识。部分小区还因为“邻避效应”,业主与物业“长期拉锯”。
解决的方式:
①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社区管理已经物业管理形成三方制约机制
②尽快成立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提高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同时简化使用申请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基金使用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物业设备维修不善现状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物业设备维修不善现状分析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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